(2017)鲁0281民初6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引春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浙江顺美丝绸有限公司、卢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引春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浙江顺美丝绸有限公司,卢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928号原告:上海引春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龚明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春,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顺美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法定代表人:卢明,总经理。被告:卢明,男,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原告上海引春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浙江顺美丝绸有限公司、卢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引春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7年8月4日以双方庭外协商并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引春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08元,减半收取计2454元,由原告上海引春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