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文滔、成都展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文滔,成都展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2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滨江东路。负责人:向虹。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兴灵,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文滔,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成都展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唐文曾。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文滔、成都展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有贷款本金205203.32元、利息26221元、滞纳金2216.63元、其他费用4166.65元及2015年9月3日起至给付清结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868元、公告费6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汪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