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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连奎与李子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奎,李子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949号原告李连奎,男,1947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委托代理人李彬,男,196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李子高,男,196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乐陵市。本院在审理李连奎与被告李子高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连奎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不影响被告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奎撤诉。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谭曙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志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