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02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对李春兰、董建新的起诉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兰,董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802行初35号起诉人:李春兰,女,1961年2月24日生,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起诉人:董建新,男,1985年12月16日生,现住吉林省通榆县。委托代理人:高海峰,系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春兰、董建新诉吉林省白城监狱的行政起诉状,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违法收益及未及时办理保外就医的行政违法行为;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没有及时对被害人董利积极救治及未向原告提供被害人董利死亡的原因、生前的监控录像、未向原告提供死亡证明、拒绝对被害人董利进行尸检等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违法;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57394元/年*20年=11478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等。经审查,本院认为,吉林省白城监狱依据通榆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2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接收董利入监服刑并进行教育、改造的行为属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有关规定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二起诉人的上述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故本院依法对李春兰、董建新的起诉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春兰、董建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段绍春审判员  张宏宽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天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