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26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邓忠良与湛相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忠良,湛相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549号原告:邓忠良,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树兴,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湛相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忠良与被告湛相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忠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莲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