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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9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4-15

案件名称

云南康奭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窦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康奭实业有限公司,包连成,窦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9执144号申请人:云南康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包连成,男,汉族,1958年1月24日生,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窦国强,男,汉族,1971年10月7日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云南康奭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窦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昆民四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包连成、窦国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院指定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公布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寻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9执1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华云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曹玉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