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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545南通通群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润禾粉业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通群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润禾粉业南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21执545号申请人:南通通群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群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新宁路46-58号。法定代表人:史通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红,海安县胡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润禾粉业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禾公司),住所地海安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田庄路86号。法定代表人:陈惠霞。委托代理人:董文平,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润禾公司职员。关于通群公司申请执行润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55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告润禾粉业南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通通群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8万元,分别于2017年1月25日之前给付1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4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4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4万元,2018年11月30日前给付5万元,如被告未能及时履行,原告方有权以18万元为标的额,减去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已经履行的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通群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819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通群公司名下无存款;被执行通群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通群公司名下无房地产。本案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双方于2017年8月4日达成和解协议,董文平自愿为本案提供担保,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判长 赵    祖    华审判员 韩良骍代理审判员王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唐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