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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皮月申、张权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月申,张权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1760号申请执行人:皮月申,男,1980年11月28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被执行人:张权乐,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皮月申与被执行人张权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皮月申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83执17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滕仁云代理审判员  王庆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