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81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胡荣霞与张国明、陈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荣霞,张国明,陈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81民初766号原告:胡荣霞,女,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张其兴,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张国明,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陈瑛,女,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513024196710017925.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碧刚,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巧,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胡荣霞诉被告张国明、陈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荣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其兴,被告陈瑛的委托代理人马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荣霞诉称:被告张国明因生意需资金周转,于2015年10月25日,向我借款30000元,期限一年,月利率1、5%。并为我出据借条一张。被告张国明拿走30000元现金后到今,一分未还,多次催收无果。被告陈瑛系张国明妻子,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起诉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月利率1、5%从借款之日起到还清本款之日止的资金利息。被告张国明经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被告陈瑛辩称,不知道这件事,我现已与张国明离婚。原告胡荣霞向本庭提供了下列证据:被告张国明向原告胡荣霞书写的条据一张。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胡荣霞现金30000元整(大写三万元),借款时间一年,按月息1、5%计算,借款人张国明,2014年10月25日。”拟证明被告张国明向自己借款的事实。被告陈瑛向本庭提供了下列证据:离婚登记证(离婚证字号511781-2017-000503),登记时间为2017年6月1日。拟证明自己已与被告张国明离婚。原、被告所举证据,经相互质证后无异议,且客观真实,相互关联,本庭予以确认。综合原告的诉状及陈述和被告的答辩,结合本案的有效证据,本案的事实为:二被告张国明、陈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国明于2014年10月25日,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在原告胡荣霞处借款30000元,期限一年,月利率1、5%。到期后至今未偿还。经原告及家人多次催收后,无果。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诉来我院,二被告张国明、陈瑛于2017年6月1日到婚姻登记机关离婚。本院认为:被告张国明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胡荣霞借款,在原告胡荣霞同意后,拿走借款,并由被告张国明书立借据的行为,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属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之间约定的利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受保护的范围之内,应予支持。同时,该笔借款的发生,是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应为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二被告虽离婚,但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共同偿还。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及《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荣霞借款本金300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被告张国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吉方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