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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4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4349号原告:刘某,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王某,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安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