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4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4349号原告:刘某,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王某,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安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