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常振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振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52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振远,曾用名”常文生”,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于甘肃省山丹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山丹县。身份证号:。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振远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秋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振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常振远在云南省一宾馆内(具体地址不详)将75粒塑料薄膜包装的毒品疑似物吞下,后乘车经由南伞、云县到达昆明,后从昆明乘飞机到达太原。2017年1月16日11时40分,公安小店分局民警将常振远抓获。被告人常振远被抓获后从体内将其吞入的75粒塑料薄膜包装的毒品疑似物排出。经鉴定,涉案的75颗疑似毒品固体中,抽检编号为×××-00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10号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经查,上述75粒圆柱状海洛因固体净重合计为435.1克。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振远运输毒品海洛因435.1克,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常振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常振远在云南省一宾馆内(具体地址不详)将75粒塑料薄膜包装的毒品疑似物吞下,后乘车经由南伞、云县到达昆明,后从昆明乘飞机到达太原。2017年1月16日11时40分,公安小店分局民警将常振远抓获。被告人常振远被抓获后从体内将其吞入的75粒塑料薄膜包装的毒品疑似物排出。经鉴定,涉案的75颗疑似毒品固体中,抽检编号为×××-00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10号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经查,上述75粒圆柱状海洛因固体净重合计435.1克。现上述海洛因已被太原市公安局收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证实,常振远于2017年1月16日在太原市小店区武宿机场航站楼附近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黄陵派出所民警抓获。2、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民警对常振远进行了人身安全检查。3、指认照片及照片证实,常振远对从其体内排出的圆柱状毒品疑似物进行了指认。4、机票复印件证实,常振远乘坐航班所使用机票的外观特征。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1月17日,侦查机关从常振远处扣押毒品疑似物75粒(外包装黄色、圆柱体、塑料薄膜包装)。6、扣押笔录及核对笔录证实,2017年1月17日,在太原市山西大医院急诊科留观输液室,侦查人员对从常振远体内排出的塑料薄膜包装吗啡疑似物75粒进行扣押并核对数量的过程。7、毒物毒品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75粒毒品疑似物中,抽检编号为×××-00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10号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8、资格证书证实了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质。9、太原市没收(收缴)毒品凭证证实,从常振远处收缴的海洛因75粒净重435.1克。10、被告人常振远在侦查期间及当庭对其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1、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常振远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振远运输毒品海洛因435.1克,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振远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振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32年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 玲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宋 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