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孟贤、吕红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孟贤,吕红彬,张红亮,何玉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2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孟贤,男,1966年7月5日生,汉族,住许昌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红彬,男,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许昌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亮,男,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许昌县。以上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苏向伟,许昌市魏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玉彬,男,196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许昌县。上诉人王孟贤、吕红彬、张红亮因与被上诉人何玉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1023民初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孟贤、吕红彬、张红亮的委托代理人苏向伟、被上诉人何玉彬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王孟贤、吕红彬、张红亮在二审审理中提供新证据:1.2016年12月23日有双方当事人及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许昌县泉店村建房委员会参加签订的《协议》一份,用于证明被上诉人何玉彬主张的砖款支付义务已转移给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及齐红磊;2、许昌县灵井财政所工程款汇款凭证,证明齐红磊是凯达公司代表,领取了凯达公司工程款。以上证据被上诉人何玉彬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以上新证据证实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建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1023民初644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建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025元退回上诉人王孟贤、吕红彬、张红亮。审判长 王秋霞审判员 信宏敏审判员 谢新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向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