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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步文彩与邸国贤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文彩,邸国贤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35号原告步文彩,男,汉族,1954年8月24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邸国贤,男,汉族,1982年11月20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审判员  薛春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焦智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