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步文彩与邸国贤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文彩,邸国贤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35号原告步文彩,男,汉族,1954年8月24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邸国贤,男,汉族,1982年11月20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审判员 薛春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焦智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