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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杜子良、李飞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子良,李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1279号起诉人:杜子良,男,75岁,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起诉人:李飞英,女,76岁,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系杜子良之妻。2017年7月31日,本院收到杜子良、李飞英的起诉状,起诉人杜子良、李飞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杜昌书、杜昌宁支付赡养费20000元;2、退还欺骗的现金43400元。事实和理由:杜昌书、杜昌宁是我的亲生子,杜昌书以建房为名骗取我的建房费20000元给自己建房;2015年杜昌宁乘甲金水库征用土地之机,将我的土地补偿费20000元存在他的卡上,直到现在分文不拿;杜昌书骗走我给他家连续交四年的医合费1600元,买沙子和看病的1800元;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每年支付赡养费20000元,退还骗取的434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杜子良、李飞英系杜昌书、杜昌宁之父母。经杜昌书、杜昌宁协商,杜昌书赡养杜子良、杜昌宁赡养李飞英,杜子良在与杜昌书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故诉至本院。经核实,诉状中李飞英的捺印系杜子良杜撰,李飞英亦未表示参与诉讼主张权利,故起诉人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杜子良、李飞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福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