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6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白卫民申请执行祝华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卫民,祝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6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卫民,男,1971年4月8日生。被执行人祝华江,男,1985年8月7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执24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06日向被执行人祝华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祝华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祝华江在中国银行252031729715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54.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高 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