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振高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静,冯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98号原告:黑龙江省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康安路。法定代表人:杨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义良,黑龙江肖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静,女,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文化街二委**组。被告:冯振,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文化街二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静、冯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变更诉讼标的为6,500元,原告黑龙江省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高静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高静、冯振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18,03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向东审 判 员 李丽红人民陪审员 王大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赵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