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辖终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充市高坪区鑫嘉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鑫嘉租赁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辖终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来北家园小区西北角配套公建*座***号****号。法定代表人:谷向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市高坪区鑫嘉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清泉寺大桥收费站旁。经营者:段辉,男,汉族,1970年3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上诉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充市高坪区鑫嘉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3民初145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关村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所以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以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证据中《南充市高坪区鑫嘉租赁站租赁钢管扣件合同书》由甲方南充市高坪区鑫嘉租赁站与乙方中关村公司成都分公司南充中虹国际项目部签订,该合同书第十二条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为履约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由甲方经营地(或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是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被上诉人的经营地在南充市高坪区,故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中关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