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司书景与柯茗兰、孙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书景,柯茗兰,孙国明,青岛紫云来传统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青岛紫云来茶叶物流有限公司,青岛紫云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567号原告司书景,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瑛,女,汉族,住胶州市,胶州胶州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柯茗兰,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孙国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紫云来传统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张应镇。法定代表人柯茗兰。被告青岛紫云来茶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张应镇。法定代表人柯茗兰。被告青岛紫云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法定代表人王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司书景与被告柯茗兰,孙国明,青岛紫云来传统文化产业有限,青岛紫云来茶叶物流有限公司,青岛紫云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司书景于2016年8月4日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书景撤回起诉。原告司书景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书景负担。审 判 长 汤龙江代理审判员 杨乐斐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