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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民终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光翠、秦巧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光翠,秦巧玲,秦广,秦宝明,秦巧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李先刚,河南省南阳市新鑫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民终3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光翠,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巧玲,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广,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台州市黄岩美途模塑有限公司钳工主管,住湖北省广水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宝明,男,汉族,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东莞市咏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主管,住湖北省南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巧丽,女,汉族,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深圳市艾磊创兴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师,住湖北省广水市。诉讼代表人:秦广,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台州市黄岩美途模塑有限公司钳工主管,住湖北省广水市。上述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厚金,广水市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154号。负责人:黄永海,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付才,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先刚,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桐柏县人,住河南省桐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南阳市新鑫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麒麟路1幢1楼102室。法定代表人:李建松,公司经理。上诉人王光翠、秦巧玲、秦广、秦宝明、秦巧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卧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先刚、河南省南阳市新鑫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水市人民法院(2017)鄂138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光翠、秦巧玲、秦广、秦宝明、秦巧丽自愿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光翠、秦巧玲、秦广、秦宝明、秦巧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光翠、秦巧玲、秦广、秦宝明、秦巧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负担5800元,王光翠、秦巧玲、秦广、秦宝明、秦巧丽应负担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俊利审判员  张 欢审判员  周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曼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