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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家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2568号原告:张家珍,女,1953年11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市府路***号。负责人:张晓非。原告张家珍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张家珍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珍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计166.50元,由张家珍负担。审判员 沈    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露露(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