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1民初6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李秋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李秋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173号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819号精图数码大厦B4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94347477A。法定代表人:苏辉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宝兰,女,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南靖县。被告:李秋霞,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秋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诉讼过程中拟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严 诚速录员  陈思莹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