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81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灯塔市铧子镇张海村民委员会与崔克勤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克勤,灯塔市铧子镇张海村民委员会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81民初1908号原告:崔克勤,男,194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复,女,194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妻子。被告:灯塔市铧子镇张海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常刚,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辽宁杜金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克勤为与被告灯塔市铧子镇张海村民委员会福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克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克勤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崔克勤负担。审判员 刘守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冯金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