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2民初1935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吴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日被告因给其母治病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期限1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吴某某辩称,借款属实,愿意在三个月之内偿还。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认可借款属实,应当按照原告的要求及时向原告履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某某偿还借款10000元。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德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郭琦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