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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兴旺与杨明庆、高唐县宏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旺,杨明庆,高唐县宏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1220号原告:张兴旺,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杨明庆,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被告:高唐县宏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中山北路双鸿大酒店北200米。法定代表人:刘先君,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龙山路23号。负责人:孙传鲲,公司经理。张兴旺与杨明庆、高唐县宏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张兴旺于2017年8月4日以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兴旺撤诉。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1026元,由原告张兴旺负担。审判员  张慧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龙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