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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恩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恩生,赵九妮,吕桂英,蔡瑞红,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7执554号申请人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定陶县青年路中段,机构代码为86899043-2。法定代表人刘贺磊,理事长。被执行人赵恩生,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陶县。被执行人赵九妮,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陶县。被执行人吕桂英,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蔡瑞红,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陶县。被执行人赵峰,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恩生、赵九妮、吕桂英、蔡瑞红、赵峰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陶县人民法院(2014)定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鹏审判员 朱月强审判员 魏衍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承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