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6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凌英、吴乾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凌英,吴乾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490号申请人:郭凌英,女,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现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英,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乾中,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郭凌英与被告高玉平、吴乾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凌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400000元以内对被申请人吴乾中名下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中华北路东侧(新郑宾路北侧)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处予以查封。申请人郭凌英以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凌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乾中名下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中华北路东侧(新郑宾路北侧)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郭凌英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许伟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