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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福彬、王翠完与被告杨朝鹏、被告沁水县大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公司)、被告刘东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水县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彬,王翠完,杨朝鹏,沁水县大业运输有限公司,刘东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水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379号原告:李福彬,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系死者李瑶钰之父。原告:王翠完,女,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系死者李瑶钰之母。被告:杨朝鹏,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现羁押于闻喜县看守所。被告:沁水县大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沁水县。法定代表人:尚书梅,经理。被告:刘东生,男,1979年6月3日生,汉族,沁水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水县支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沁水县新建西路584号,代表人:郭医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彬、王翠完与被告杨朝鹏、被告沁水县大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公司)、被告刘东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水县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彬、王翠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大业公司名下的晋xxxx**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晋xxx**挂汇达牌重型箱式半挂车及车上的钢碳予以查封,并由案外人李风山以存款17000元和案外人刘宅以自己所有的晋xxxx**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福彬、王翠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沁水县大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晋E636**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晋xxx**挂汇达牌重型箱式半挂车及车上的钢碳予以查封。对案外人李风山的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7000元予以冻结。对案外人刘宅所有的晋xxxx**号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许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