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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祁学梅、王有财、祁延征、祁延鑫申请被执行人马福雄、西宁宏捷物流有限公司、西宁宏捷物流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学梅,王有财,祁延征,祁延鑫,马福雄,西宁宏捷物流有限公司,西宁宏捷物流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807号申请人执行人祁学梅(身份证号:6322211985********),女,回族,1985年10月4日生,住所地:青海省门源县蔴莲乡中蔴莲**号。申请人执行人王有财(身份证号:6321241949********),男,藏族,1949年7月27日生,住所地:青海省湟中县上新庄镇周德村**号。申请人执行人祁延征(身份证号:6322212005********),男,回族,2005年10月3日生,住所地:青海省门源县蔴莲乡中蔴莲**号。申请人执行人祁延鑫(身份证号:6322212011********),男,回族,2011年10月20日生,住所地:青海省门源县蔴莲乡中蔴莲**号。被执行人马福雄(身份证号码:6322211986********),男,回族,1986年4月8日生,住所地:青海省门源县城北泰和花园*单元***号室。被执行人西宁宏捷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93965-7),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路76号2号楼1-14-2。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宁宏捷物流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504561-0),住所地:海东市平安大道232号。负责人:罗永娜,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祁学梅、王有财、祁延征、祁延鑫申请被执行人马福雄、西宁宏捷物流有限公司、西宁宏捷物流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福雄、西宁宏捷物流有限公司、西宁宏捷物流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祁学梅、王有财、祁延征、祁延鑫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马福雄、西宁宏捷物流有限公司、西宁宏捷物流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承担执行费505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一致,履行完毕,申请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