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6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成长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长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6刑初64号公诉机关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长远,男,1988年11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渡县。因本案被南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2月26日至3月4日),并处罚款500元(已缴纳);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南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涧县看守所。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检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长远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廷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长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9日至2017年2月24日间,被告人成长远单独或伙同刘某1(另案处理)到南涧县南涧镇盗走摩托车五辆,鉴定价格合计为人民币19700元。该院认为,被告人成长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长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悔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已经追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针对指控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被告人成长远对指控事实、定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成长远到南涧县南涧镇富民街“凤凰山乌骨鸡”饭店前的人行道上,盗走罗某停放的云L×××××号红色五羊本田牌二轮踏板摩托车,后将摩托车骑到弥渡低价出售,得款被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900元。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成长远到南涧县南涧镇金龙路涧南公园出入口处,盗走毕某停放的红色五羊本田牌WH100T-G型二轮踏板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WBTCG1G9E1097103、发动机号为14L12377),后将摩托车骑到弥渡低价出售,得款被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成长远到南涧县南涧镇仁和路“星宇网咖”门口,盗走刘某2停放的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牌SDH125T-27型二轮踏板摩托车(车辆识别号为LALTCJU08F3180651,发动机号为F3042113),后将摩托车骑到弥渡低价出售,得款被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600元。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成长远伙同刘某1(另案处理)到南涧县南涧镇中兴路6号出入口处,盗走何某停放的一辆白色创新牌CX125T-8A型二轮踏板摩托车(车辆识别号为LBJTCJ3A3GA155935,发动机号为16097998),后将摩托车骑到弥渡低价出售,得款被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成长远到南涧县南涧镇文昌路与集贸市场出入口处,盗走郑某停放的云L×××××号白色创新牌二轮踏板摩托车,后将摩托车骑回弥渡。该摩托车被追回发还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笔录、接处警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受��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失主罗应芹、毕朝莲、刘合周、何增平、郑金富分别于2016年10月9日、11月1日、12月15日、19日、2017年2月24日向南涧县公安局报案称摩托车被盗,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24日14时通过郑某被盗摩托车上安装的行车卫士,在弥渡县人民路蓝天幼儿园旁一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成长远时查获摩托车,后又于2017年3月7日在弥城镇人民路箊元小区一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成长远。2.户口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成长远的身份情况。3.追缴、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7年2月25日,公安机关向被告人成长远追缴一辆车架号为LBJTCJ3A6FA147780、发动机号为15083571的白色创新牌踏板摩托车,并发还失主郑某。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及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经搜查,扣押了被告人成长远的作案工具螺丝刀��起子、强开钥匙、剪刀各一把、电筒一支、弯杆套筒一个,并随案移送。5.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证实2017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在弥渡县人民路蓝天幼儿园旁一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成长远,其供述被查获的发动机号为15083571的踏板摩托车是其以200元的价格在弥城镇购买的,因该事实被南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2月26日至3月4日),并处罚款500元(已缴纳)。6.失主罗某陈述、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2016年10月8日17时至9日7时许,罗某停在南涧镇富民街凤凰山乌骨鸡饭店门前人行道上的云L×××××号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被盗。7.失主毕某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合格证复印件,证实2016年11月1日18时至19时30分许,毕某停在南涧镇涧南公园旁未落��的红色五羊本田WH100T-G型踏板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WBTCG1G9E1097103、发动机号为14L12377)被盗。8.失主刘某2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合格证复印件,证实2016年12月15日凌晨,刘某2停在南涧镇仁和路“星宇网咖”门口未落户的一辆新大洲本田SDH125T-27型踏板摩托车(车架号为LALTCJU08F3180651,发动机号为F3042113)被盗。9.失主何某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合格证复印件,证实2016年12月19日22时许,何某停在南涧镇中兴路6号出入口处未落户的一辆白色创新牌CX125T-8A型踏板摩托车(车架号为LBJTCJ3A3GA155935,发动机号为16097998)被盗。10.失主郑某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2017年2月24日,郑某将落户在其母亲毛永珍名下的云L×××××号摩托车停在南涧镇文昌路菜市场门口时被盗。11.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2016年9月至12月间,其与成长远到南涧县城中兴路老移动公司一手机专卖店旁盗过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后摩托车被成长远骑回弥渡。12.被告人成长远供述,证实其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间,五次到南涧县城实施盗窃,共盗得五辆二轮摩托车,并把摩托车骑回弥渡,由妻子茶美娟去卖,每辆车卖得500至600元,钱被其花了。其中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南涧县城移动公司旁过道里盗窃摩托车时,刘某1将摩托车推出来后剪线搭火,后其独自把摩托车骑回弥渡。13.价格认定协助书、南价认证[2017]23号价格认证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本案被盗摩托车的价格情况,鉴定意见已告知相关人员。1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光盘一张,证实何某的摩托车被盗现场监控情况。1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人犯出所呈批表、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摩托车被盗的现场,以及被告人成长远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16.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身份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成长远辨认出同伙刘某1。17.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查找茶美娟未果,将其列为网上布控人员。以上证据形式要件合法,所证实的内容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并足以证明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成长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五次秘密窃取他人摩托车五辆,价值人民币19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成长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应继续追缴未到案的被盗财物。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成长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扣除已缴罚款500元,余款75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螺丝刀、起子、剪刀、强开钥匙各一把、电筒一支、弯杆套筒一个予以没收��并继续向被告人成长远追缴被盗摩托车折价款人民币17500元,分别发还失主罗应芹4900元、毕朝莲4200元、刘合周5600元、何增平2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朝清审 判 员 陈雁军人民陪审员 石建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