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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江西中昌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江西中昌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鑫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欧书忠,周小波,欧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昭萍东路。负责人:李响,行长。委托代理人:雷敏,该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江西中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经济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周小波,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鑫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经济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欧书忠,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欧书忠,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鑫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萍乡市。被执行人:周小波,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中昌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萍乡市。被执行人:欧书斌,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中昌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鑫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欧书忠、周小波、欧书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萍安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拍卖被执行人欧书忠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广园东碧桂园凤凰城凤翔苑三街80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增商字第××号)。2017年7月29日买受人黄健萍(女,197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一路20号金泓凯旋城4栋C座5C,公民身份号码)以10547810元的最高价竞的。现买受人黄健萍提出其系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房产,需添加其丈夫罗汉庭(男,197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一路20号金泓凯旋城4栋C座5C,公民身份号码)为共同买受人,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增加罗汉庭为共同买受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欧书忠所有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广园东碧桂园凤凰城凤翔苑三街80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增商字第××号)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罗汉庭、黄健萍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潘涛审判员  陈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龚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