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咸阳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咸阳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28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被执行人咸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村。法定代表人樊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吕某某与咸阳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404民初2302号民事调解书,咸阳某某有限公司归还吕某某拖欠小麦款163689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8475元、执行费18768.90元。执行中,经查,咸阳某某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进行查封,目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咸阳某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司法拍卖,本院已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拍卖的剩余款项协助本案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晁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