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蒋文钦与漳州金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周广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钦,漳州金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周广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205号原告:蒋文钦,男,1962年5月1��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敏,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金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岩溪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572966353N。法定代表人:秦小英,董事长。被告周广金,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武集乡联合村欧庄组**号,现住厦门市集美区.原告蒋文钦与被告漳州金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周广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蒋文钦诉称,请求判令漳州金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周广金共同偿还货款208618.9元及从2016年12月22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915.58元,合计213534元。事实和理由:周广金以漳州金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于2016年12月2日、2016年12月4日和2016年12月5日三次向蒋文钦购买纱管纸,蒋文钦分别委托厦门合胜兴物流有限公司和厦门山水通物流有限公司将货物装载至漳州金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经2016年12月22日结算,漳州金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周广金确认尚欠蒋文钦货款208618.9元。后漳州金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周广金未还款。周广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周广金的户籍地虽在安徽省来安县武集乡联合村欧庄组41号,但近几年设立并经营厦门金钛包装有限公司,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号。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移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有两个,被告一是漳州金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二是周广金,被告一的住所地为福建省长泰县岩溪镇工业集中区。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周广金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广金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周���金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绍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