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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4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袁国义与遵化市交通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国义,遵化市交通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4196号原告:袁国义,男,1951年10月30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遵化市交通局,所在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袁国义与遵化市交通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金伶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国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国义负担。审判员  杨久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志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