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4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袁国义与遵化市交通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国义,遵化市交通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4196号原告:袁国义,男,1951年10月30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遵化市交通局,所在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袁国义与遵化市交通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金伶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国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国义负担。审判员 杨久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志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