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2民初4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秋实诉吴传侠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007号原告:王某某,男,1986年7月19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村民。被告:吴某某,女,1989年1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云,郯城方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杜雨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