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4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秋实诉吴传侠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007号原告:王某某,男,1986年7月19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村民。被告:吴某某,女,1989年1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云,郯城方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杜雨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