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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3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绪圣、张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绪圣,张文强,张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360号之一申请人:马绪圣,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张文强,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张丽华,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马绪圣与被申请人张文强、张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马绪圣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文强名下银行存款165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马绪圣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文强名下银行存款165000元;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胥洪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珍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