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3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绪圣、张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绪圣,张文强,张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360号之一申请人:马绪圣,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张文强,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张丽华,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马绪圣与被申请人张文强、张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马绪圣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文强名下银行存款165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马绪圣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文强名下银行存款165000元;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胥洪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珍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