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2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2321沭阳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华海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华海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2321号之一原告:沭阳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山东商城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刘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诚,该公司员工。被告:华海洲,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沭阳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海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沭阳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海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沭阳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岳 阳人民陪审员 张苏淮人民陪审员 陈儒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章静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