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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1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寿宁县金泰金属有限公司、刘光娒等与徐永毅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宁县金泰金属有限公司,刘光娒,徐定祥,徐永毅,徐象申,徐象志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1356号原告:寿宁县金泰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宁县。法定代表人:徐永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刘光娒,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徐定祥,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虞爱萍、丁飞飞,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永毅,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徐象申,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徐象志,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晓洪、陈琛,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宁县金泰金属有限公司、刘光娒、徐定祥与被告徐永毅、徐象申、徐象志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寿宁县金泰金属有限公司、刘光娒、徐定祥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寿宁县金泰金属有限公司、刘光娒、徐定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宁县金泰金属有限公司、刘光娒、徐定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寿宁县金泰金属有限公司、刘光娒、徐定祥负担。审  判  长 戴亦蕾人民 陪 审员 董学辉人民 陪 审员 刘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刘淑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