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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4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聂娟申请执行史建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娟,史建成,绵阳鑫汇丰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4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聂娟,女,土家族,生于1985年4月18日,住绵阳高新区。被执行人:史建成,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鑫汇丰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63094621311。法定代表人:史建成,执行董事。聂娟与史建成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792民初189号民事调解书和(2017)川0792执490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史建成、绵阳鑫汇丰隆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史建成、绵阳鑫汇丰隆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692.19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银先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左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