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民辖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曹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辖终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上诉人曹某与被上诉人李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7)晋1181民初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曹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孝义市人民法院(2017)晋1181民初77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介休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曹某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山西省介休市北河沿街188号2000楼4楼4-5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原告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在本案中,孝义市属于侵权行为地,故孝义市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东平审判员 吕云锁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杜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