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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执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建明信用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刘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6执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46号。负责人伍小荣,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建明,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建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406民初11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建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借款等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建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建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建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享有的债权暂不能全部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永强审判员  李林民审判员  张海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