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周爱君与杜高平、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爱君,杜高平,陈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4民初1392号原告:周爱君,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开化人,住浙江省开化县。委托代理人:李刚,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高平,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温州人,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陈梅,女,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温州人,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与被告杜高平系夫妻关系。原告周爱君与被告杜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变更后):1、被告杜高平、陈梅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43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归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被告杜高平于同年6月9日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同年6月19日,本院作出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依法由审判员徐东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爱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高平、陈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1月15日,被告杜高平以银行转贷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当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转账方式分两笔将借款如数汇入被告杜高平账户。此后,被告归还了部分借款。2014年9月13日,经原告催讨并与被告杜高平结算,被告杜高平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结欠周爱君人民币肆拾叁万伍仟元正。被告杜高平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盖章。被告《结婚证》显示,被告杜高平、陈梅于1997年4月24日结婚。本案所涉借款产生于被告杜高平、陈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高平、陈梅归还原告周爱君借款本金人民币435,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23日起以本金43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825元,减半收取3912.50元,由被告杜高平、陈梅共同负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东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X X书 记 员 吾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