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4行初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兴邦与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邦,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周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04行初13号之一原告王兴邦,男,194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委托代理人周锡良(受王兴邦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梁溪区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10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吴春林,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第三人周建民,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原告王兴邦诉被告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周建民房产登记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兴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兴邦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邦撤回起诉。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兴邦负担。审 判 长 张永春审 判 员 朱 刚代理审判员 黄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葛琴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