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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4行初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兴邦与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邦,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周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04行初13号之一原告王兴邦,男,194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委托代理人周锡良(受王兴邦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梁溪区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10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吴春林,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第三人周建民,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原告王兴邦诉被告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周建民房产登记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兴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兴邦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邦撤回起诉。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兴邦负担。审 判 长  张永春审 判 员  朱 刚代理审判员  黄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葛琴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