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4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曼丽、张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曼丽,张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242号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5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98078Q。法定代表人:伍顺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艳,女,汉族,1987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何曼丽,女,汉族,1983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张旭,男,汉族,1978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曼丽、张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宋良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