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5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德林与曹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林,曹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5330号原告:李德林,男,194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XX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曹玉,其他基本情况不详。原告李德林与被告曹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曹玉时,原告李德林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林撤诉。审判员 常春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麒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