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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候秋里与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焦作市公安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秋里,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焦作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03行初26号原告候秋里,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被告焦作市公安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候秋里诉被告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被告焦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候秋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秋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秋里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候秋里负担。审 判 长  张长明人民陪审员  马 玲人民陪审员  任丽瑛二〇一七年��月四日书 记 员  韩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