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候秋里与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焦作市公安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秋里,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焦作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03行初26号原告候秋里,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被告焦作市公安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候秋里诉被告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被告焦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候秋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秋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秋里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候秋里负担。审 判 长 张长明人民陪审员 马 玲人民陪审员 任丽瑛二〇一七年��月四日书 记 员 韩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