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方海英与林国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海英,林国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400号原告:方海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山,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国政。原告方海英诉被告林国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方海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方海英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海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方海英负担。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田文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