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林华、刘胜泽、汪明初、刘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林华,刘胜泽,汪明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保125号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051号。被申请人:刘林华,女,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申请人:刘胜泽,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申请人:刘胜泽,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申请人:汪明初,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林华、刘胜泽、汪明初、刘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刘林华、刘胜泽、汪明初、刘金华的银行存款共计12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林华、刘胜泽、汪明初、刘金华的银行存款共计12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繁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郑寒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