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5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雅芳与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雅芳,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人民政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5645号原告:黄雅芳,女,1941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丁冬红,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雅芳与被告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因需要继续收集证据,原告黄雅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雅芳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黄雅芳负担。审判员 黄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