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行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汪化冰与固始县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化冰,固始县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27行初48号原告汪化冰,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固始县。委托代理人马建新,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固始县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固始县蓼城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李银刚,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金培宏,该中心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化冰诉被告固始县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不服开除公职处分一案中,原告汪化冰于2017年8月1日以被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化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化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仁地人民陪审员 丁亚丽人民陪审员 贺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雨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