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民督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雅安雅茗物业管理公司与杨林鸿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林鸿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3民督71号申请人: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平安路1层42号。法定代表人:高国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婷,女,生于1986年11月10日,住雅安市名山区。被申请人:杨林鸿,男,生于1969年11月10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申请人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林鸿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3日发出(2017)川1803民督7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杨林鸿在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申请人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申请人杨林鸿的准确住址,三十日内本院无法将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杨林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川1803民督7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韩 乐 来源:百度搜索“”